“同享老婆梅”包装引争议,品牌道歉下架产品称“本意没有恶意”,律师: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不以经营者的主观辩解为准
近日,一场地方老字号品牌与消费者关于产品设计的争议在网络中逐渐发酵。
近日,一场地方老字号品牌与消费者关于产品设计的争议在网络中逐渐发酵。
5月中旬,一位消费者购物时关注到同享食品旗下的老婆梅商品包装设计,品牌名“同享”与“老婆梅”并列,感到不适并拍摄发布网络,随后引发其他网友共鸣;数日后,消费者称同享食品私信其告知已发送律师函,要求博主下架视频、发布视频公开道歉,并需注明是其恶意抹黑、解读且侵权,承担一系列损失。
随着舆论发酵,5月25日晚,同享食品发布公告:从今天起,所有渠道的老婆梅、情人梅全部召回、永久下架,把过时、容易惹争议、让大家不舒服的说法全部换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命名、包装设计设置了明确的公序良俗底线。
他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无效;同时《广告法》第九条明确禁止商业宣传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存在性别暗示与人格贬损的内容。
而此次事件的争议也在于,双方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不同。许多消费者指出,“同享老婆梅”的名称组合,结合文字搭配的呈现形式令人不适,认为营销意图物化女性;同享食品则称,老婆梅、情人梅为蜜饯行业使用多年的品种名,产品设计并无冒犯女性意图,反过来指称该消费者的表达涉嫌抹黑品牌形象。
因此,首先应该厘清的问题是,从法律层面,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准是从品牌方的主观意图还是以客观社会影响进行判断?
赵良善表示,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公序良俗的判定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重点审查相关商业行为是否损害人格尊严、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导向。司法与行政监管层面,认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以普通公众的客观普遍认知和社会影响为首要依据,不以经营者的主观辩解为准。即便“老婆梅”属于传统蜜饯行业俗称,也不能豁免其对现代社会公序良俗及性别平等原则的背离,存在明显的合规瑕疵。以往被行业默认、被大众包容的“老婆梅”“情人梅”等传统商品名称,在当下社会语境中,已被普遍解读为带有低俗化、人格物化的不良商业表达。
“据此,品牌方主观上无冒犯、低俗营销的故意,不构成免责事由,”他分析道,只要商品名称、包装在客观层面引发大众普遍反感、违背当下主流文明认知,即可依法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推动该事件进一步发酵的原因,还包括对消费者合理批评权边界的分歧。该事件中,针对产品设计的呈现形式,消费者认为其在合理表达自己的不适感,而品牌方则认为其表达行为造成侵权,选择发函警告。
赵良善告诉记者,消费者针对商品争议发表合理负面评价,属于法定正当权利,与恶意名誉侵权有着明确法律界限。
他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质量、包装设计、商业营销的监督、批评与建议权;结合最高法名誉权纠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消费者基于真实感知作出的客观评价、合理质疑与价值批评,无捏造事实、无侮辱诋毁内容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针对消费者合理表达与名誉侵权间的法律边界问题,赵良善表示,仅客观指出产品命名设计的违和问题,属于正当舆论监督。反之,刻意虚构事实、恶意抹黑诋毁、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品牌,才会落入名誉侵权的范畴,经营者对公众合理的舆论批评负有法定容忍义务。
5月中旬,一位消费者购物时关注到同享食品旗下的老婆梅商品包装设计,品牌名“同享”与“老婆梅”并列,感到不适并拍摄发布网络,随后引发其他网友共鸣;数日后,消费者称同享食品私信其告知已发送律师函,要求博主下架视频、发布视频公开道歉,并需注明是其恶意抹黑、解读且侵权,承担一系列损失。

随着舆论发酵,5月25日晚,同享食品发布公告:从今天起,所有渠道的老婆梅、情人梅全部召回、永久下架,把过时、容易惹争议、让大家不舒服的说法全部换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命名、包装设计设置了明确的公序良俗底线。
他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无效;同时《广告法》第九条明确禁止商业宣传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存在性别暗示与人格贬损的内容。
而此次事件的争议也在于,双方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不同。许多消费者指出,“同享老婆梅”的名称组合,结合文字搭配的呈现形式令人不适,认为营销意图物化女性;同享食品则称,老婆梅、情人梅为蜜饯行业使用多年的品种名,产品设计并无冒犯女性意图,反过来指称该消费者的表达涉嫌抹黑品牌形象。
因此,首先应该厘清的问题是,从法律层面,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准是从品牌方的主观意图还是以客观社会影响进行判断?
赵良善表示,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公序良俗的判定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重点审查相关商业行为是否损害人格尊严、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导向。司法与行政监管层面,认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以普通公众的客观普遍认知和社会影响为首要依据,不以经营者的主观辩解为准。即便“老婆梅”属于传统蜜饯行业俗称,也不能豁免其对现代社会公序良俗及性别平等原则的背离,存在明显的合规瑕疵。以往被行业默认、被大众包容的“老婆梅”“情人梅”等传统商品名称,在当下社会语境中,已被普遍解读为带有低俗化、人格物化的不良商业表达。
“据此,品牌方主观上无冒犯、低俗营销的故意,不构成免责事由,”他分析道,只要商品名称、包装在客观层面引发大众普遍反感、违背当下主流文明认知,即可依法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推动该事件进一步发酵的原因,还包括对消费者合理批评权边界的分歧。该事件中,针对产品设计的呈现形式,消费者认为其在合理表达自己的不适感,而品牌方则认为其表达行为造成侵权,选择发函警告。
赵良善告诉记者,消费者针对商品争议发表合理负面评价,属于法定正当权利,与恶意名誉侵权有着明确法律界限。
他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质量、包装设计、商业营销的监督、批评与建议权;结合最高法名誉权纠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消费者基于真实感知作出的客观评价、合理质疑与价值批评,无捏造事实、无侮辱诋毁内容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针对消费者合理表达与名誉侵权间的法律边界问题,赵良善表示,仅客观指出产品命名设计的违和问题,属于正当舆论监督。反之,刻意虚构事实、恶意抹黑诋毁、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品牌,才会落入名誉侵权的范畴,经营者对公众合理的舆论批评负有法定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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