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涉危险驾驶,一审被判缓刑,二审法院:系因孩子生病着急回家,危害较小免于刑事处罚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有关危险驾驶罪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左某甲2025年4月11日因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同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有关危险驾驶罪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左某甲2025年4月11日因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同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左某甲随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左某甲因孩子生病着急返回才酒后驾车,且危险性相对较小,认罪悔罪。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资料图
左某甲上诉称:
孩子生病着急回家才酒后驾驶摩托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获悉,原审判决认定,2025年4月11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左某甲饮酒后驾驶XXX牌灰黑色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陵区某道路行驶时,被西安交警查获,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被带至相关办案区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鉴定,左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51mg/100ml。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相关法律,左某甲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随后,左某甲提出上诉,表示他当晚是因为孩子生病着急回家才骑了摩托车,且仅行驶了50米左右,行驶距离短,血醇浓度也比较低,他现在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其辩护人除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外,认为其骑行距离短,主观恶性小,不宜过度苛责其罪行,且没有发生任何危害后果,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左某甲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左某甲系初犯、偶犯,也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母亲也常年患病,对其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让其保住工作,也更有利于体现法律的人性关怀。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一审庭审期间也陈述了酒后驾车的原因和行驶距离,一审法院已对其从轻处罚,且根据公安机关二审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左某甲就餐地与被查获地之间距离为456米,故一审判决量刑是适当的,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当晚左某甲儿子确实发烧39度
该案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晚,左某甲妻子因孩子生病电话联系左某甲,左某甲在回家途中被查获。左某甲儿子当晚在西安高陵某诊所就医,诊断证明显示为发烧39度,鼻塞不通、眼睛红肿、咽喉痛,呼吸困难。
证人刘某某系医生,她证明,2025年4月11日晚下班回家了,得知左某甲的孩子病了,她就返回诊所,给孩子看病并开了药。
二审法院认为,左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不构成自首,其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166.51mg/100ml,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案证据证明,上诉人左某甲确系因孩子生病着急返回才酒后驾车,事出有因,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较低,驾驶车辆为二轮普通踏板摩托车,较四轮汽车危害性相对较小,行驶路段远离居民区,行驶时间为23时许,属于短距离行驶,危险性相对较小。
左某甲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根据左某甲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上诉人左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撤销一审判决,左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左某甲随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左某甲因孩子生病着急返回才酒后驾车,且危险性相对较小,认罪悔罪。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孩子生病着急回家才酒后驾驶摩托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获悉,原审判决认定,2025年4月11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左某甲饮酒后驾驶XXX牌灰黑色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陵区某道路行驶时,被西安交警查获,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被带至相关办案区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鉴定,左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51mg/100ml。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相关法律,左某甲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随后,左某甲提出上诉,表示他当晚是因为孩子生病着急回家才骑了摩托车,且仅行驶了50米左右,行驶距离短,血醇浓度也比较低,他现在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其辩护人除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外,认为其骑行距离短,主观恶性小,不宜过度苛责其罪行,且没有发生任何危害后果,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左某甲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左某甲系初犯、偶犯,也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母亲也常年患病,对其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让其保住工作,也更有利于体现法律的人性关怀。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一审庭审期间也陈述了酒后驾车的原因和行驶距离,一审法院已对其从轻处罚,且根据公安机关二审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左某甲就餐地与被查获地之间距离为456米,故一审判决量刑是适当的,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当晚左某甲儿子确实发烧39度
该案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晚,左某甲妻子因孩子生病电话联系左某甲,左某甲在回家途中被查获。左某甲儿子当晚在西安高陵某诊所就医,诊断证明显示为发烧39度,鼻塞不通、眼睛红肿、咽喉痛,呼吸困难。
证人刘某某系医生,她证明,2025年4月11日晚下班回家了,得知左某甲的孩子病了,她就返回诊所,给孩子看病并开了药。
二审法院认为,左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不构成自首,其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166.51mg/100ml,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案证据证明,上诉人左某甲确系因孩子生病着急返回才酒后驾车,事出有因,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较低,驾驶车辆为二轮普通踏板摩托车,较四轮汽车危害性相对较小,行驶路段远离居民区,行驶时间为23时许,属于短距离行驶,危险性相对较小。
左某甲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根据左某甲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上诉人左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撤销一审判决,左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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